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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協調、督導。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四、民防防情、防護人員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五、防情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六、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 七、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 八、支援及協助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檢修。 九、協助重大災害應變之傳報、督導。 十、其他有關民防防情、防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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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第4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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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