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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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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協調、…第4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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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