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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5條

修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通訊設備之規劃、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二、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維護、保養之督導、考核。 三、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四、防情專用無線電信證照之申請、換發。 五、修護人員之教育訓練。 六、其他有關修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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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