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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警務科職掌如下: 一、各級隊之警力調配及轄分劃分事項。 二、警備、警衛、警戒及其他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各項勤務法令疑義之解釋事項。 四、各項應勤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五、機動警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六、海上聚眾活動之處理事項。 七、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走私、偷渡、偷運械彈、毒品等案件防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安檢工作執行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安檢警力、裝備需求之建議事項。 十一、限制入出境對象之防制及聯繫事項。 十二、民防工作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三、保防工作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五、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六、員警 (工) 生及新進人員身家調查工作事項。 十七、社會治安調查資料之蒐集、處理及考核事項。 十八、安檢、社會諮詢佈置蒐集、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警務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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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