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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7條

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財產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辦公廳 (舍) 之分配、管理、維修及保險事項。 四、租借房地、港灣、碼頭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車輛之購置、管理、維修與調度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 六、船艇、通訊設備與刑事器材之採購及其維修招標事項。 七、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八、武器、彈藥配賦、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十、駕駛之僱用、調派及考核事項。 十一、各項辦公設備與應勤裝備之採購、保管及配發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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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