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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3條

本總隊設警務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 計室,分掌本總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分掌其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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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