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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4條

警務科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機動保安警力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 施事項。 四、機動勤務與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逃犯之協緝事項。 十、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一、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二、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十三、電訊 (含信號) 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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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