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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21條

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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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