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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四位副主任委 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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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