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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雲林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院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書記。 本院置護理師、護士、復健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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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