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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雲林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院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得設庇護工場,置場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總員額內調充 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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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