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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3條

第 六 章 採購及財物審核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單位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契約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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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及財物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22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第24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第25條各機關主(會)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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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