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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4條

第 六 章 採購及財物審核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 五、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 六、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七、處分財物是否事前陳經核准,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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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及財物審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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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