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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7條

大運會主辦單位,應於該校內妥善規劃配置符合各運動種類競賽規則規定 之標準場地,必要時得協調學校所在地之縣 (市) 立體育場或鄰近之大專 院校支援。主辦單位如因故必須更改競賽場地時,應事前陳報本會核准後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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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