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 第8條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8條

主辦單位應於大運會舉辦一年前成立大運會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籌委會 ) ,辦理各項籌備事宜。籌委會成員應包括: 一、主辦單位首長。 二、本會競技運動處及運動設施處處長。 三、教育部體育主管。 四、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舉辦競賽種類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秘書長。 五、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七、中華民國國軍體育總會秘書長。 八、舉辦之競賽種類全國各單項協會秘書長。 九、其他:由主辦單位依事實需要,經本會核准後聘任之。 前項籌委會主任委員由主辦單位首長擔任之。 主辦單位得成立大運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並得依實際需要分組 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委會主任委員聘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