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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22條

本會為瞭解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體育業務情形,並協助其解決執行問 題與困難,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相關業務輔導考核事宜。 一、定期輔導考核:本會得於每年七月及十月下旬實施定期業務輔導考核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輔導人員並提供相關報表帳冊等資料。當年 度參加亞運或奧運之參賽團體,得視需要另行安排輔導考核日期,不 受前段規定之限制。 二、平時行政輔導:本會業務相關人員應隨時與亞奧運運動團體連繫解決 問題與困難。本會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訪視服務時,如須檢視相關文件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之。 本會為辦理業務輔導,得邀請中華奧會、中華體總、相關業務領域之學者 專家及本會業務人員組成輔導考核小組;其組織、任務及分工由本會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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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