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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 第23條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23條
前條業務輔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情形 (含計畫項目執行率、預估目標達成率、
第七條
各項計畫送核執行情形等) 。 二、指定必辦項目執行情形 (含計畫目標達成率、辦理項目執行率等) 。 三、社會資源募集情形 (含人力資源整合、社會贊助金額數、公私部門經 費分配率、社會贊助來源、投入指定必辦項目經費比率等) 。 四、經費執行情形 (含
第六條
各項計畫經費歸類整理情形、經費使用情形 、公款限制使用情形等) 。 五、年度計畫執行問題、困難與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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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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