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 第3條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3條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