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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第4條

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其用詞語法,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應針對投票人之立場擬制。 二、文字應客觀、中立,不得使用刻板印象文字。 三、不使用過於寬泛或簡略,文義不明文句。 四、所敘述之事務,不得隱含正面或負面的意涵;亦不得使用以附隨正面或負面認知之特殊標語或引導性語句。 五、應以疑問句之形式為之,並使投票人得據以作同意或不同意之圈投。 六、主文敘述應連貫,互相關聯或一體兩面,所提問題不應以附條件方式包含另一問題,或雖提問,答案卻已隱含其中之誘導提問。 七、所提問題不應包含與回答問題無關之細節或無直接關係的替代政策,以致模糊該公投訴求焦點。 八、應避免造成理解困難之反義字或雙重否定字句。 九、議題非大眾所熟知者,應於理由書加以闡釋,不得以冗長字句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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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複決公投案之主文其用詞語法,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主文應表明旨在反…第7條理由書用詞語法,應依第三條至第四條規定及其屬創制案或複決案性質分別準用第五條至第六條規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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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