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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第7條

理由書用詞語法,應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及其屬創制案或複決案性質分別準用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其所持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法律創制案主文應就所欲創制之法律內容作總括式摘要,並於理由書中敘明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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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