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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第2條

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一所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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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