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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商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1條

全國性商業團體缺額理事、監事之補選,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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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