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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商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6條

全國性商業團體所屬團體會員所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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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