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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3條

教育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教育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之工作項目、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成果;其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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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