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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4條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教育法人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並評估效益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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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