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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法人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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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