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2條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記帳憑證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妥善保管。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會計憑證」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第19條原始憑證,分類如下: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第20條記帳憑證,分類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第21條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
← 第21條看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