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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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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