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 第5條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第5條

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前條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第3條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第4條教育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第6條電子資料傳輸之流程如下: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權限控管機制登入。二、登錄…第7條教育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第8條教育法人對其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負有保密之責,避免外洩、透露或提供他人使用。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