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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第7條

教育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教育法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建檔,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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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