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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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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