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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文化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帳簿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六、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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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