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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但文化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相關人員兼辦之。 前項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 文化法人之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會計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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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