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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社福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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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