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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7條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之社福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得準用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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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