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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 第4條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4條
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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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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