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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社福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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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