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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及頁數。 前項記帳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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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