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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9條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社福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 (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 (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 (五)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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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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