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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社福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改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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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