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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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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