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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省級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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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