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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社福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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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