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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 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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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