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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 二 節 資產負債表
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經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應收票據:指衛生法人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運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運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七、應收帳款:指衛生法人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八、應收捐贈款:指因捐贈人承諾贈與現金或其他資產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捐贈款,必須有可供辨明之文件證明承諾之提出與收到之承諾。 (二)應收捐贈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捐贈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捐贈款,應單獨列示。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六)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捐贈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捐贈款之減項。 九、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應收捐贈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十、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一、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受債權人監視使用及相關情事者,應予揭露。 十二、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十三、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十二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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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7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其會計事項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第26條前條第一款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基金:指衛生法人之登記基金、因捐贈人限制之…

「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條文

第22條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如下:一、資產。(一)流動資產。(二)非流動資產。二、負債。(一)流動負債。…第23條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第25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基金及投資。二、投資性不動產。三、…第26條前條第一款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基金:指衛生法人之登記基金、因捐贈人限制之…第27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衛生法人所持有或以融資租…第28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第29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電腦…第30條第二十五條第五款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第31條第二十五條第六款其他非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條之非流動資產。第31-1條衛生法人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於下列項目,評估有無減損之跡象;資產之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第32條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項負債:一、衛生法人因營運而發生,且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之負債。二、…第33條前條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一…第34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第35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淨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指因法令或捐贈人所設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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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