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8條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原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後續成本包括後續為增添、部分重置或維修該項目所發生之成本。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所有權受限制及供作負債擔保之事實與金額,應予揭露。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7條
看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