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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衛生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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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