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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第1條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
第四項及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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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農業金庫各獨立監察人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得逾五家。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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