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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0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運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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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