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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5條

地方政府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地方政府及議會、學校或團體之承辦具結書;其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支援場地情形者,並應提出各該支援單位之同意書。 二、預定舉辦日期。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四、競賽場地及資訊網路之規劃。 五、新聞中心、裁判及選手住宿、膳食及交通之規劃。 六、志工、醫療及保險之規劃。 七、經費籌編及財務之規劃。 八、第八條第三項全運會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組織之規劃。 九、運動禁藥教育及宣導工作之規劃。 十、籌備工作之預定進度。 十一、配合舉辦之藝文、表演、展覽及研討會之規劃。 十二、以往辦理大規模賽會經驗。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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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